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厦门市陈景润科学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 “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确保印章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会经营活动中需使用的各种重要印章,包括刻制、文件用印、印章借出、印章换发、封存、销毁及遗失等管理作业。日常工作中刻制的个人职章或日期橡皮章戳不纳入本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种类
(一)公章:以基金会名称刻制的专用章。
(二)法人代表章:向政府机关办理基金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专用章。
(三)财务章:向金融机构办理各类存款等所留存的专用章。
(四)专用章:向有关单位机关登记,刻有 “×× 专用章” 字样的基金会大小章。如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五)一般用途章:未经登记,用于基金会一般用途、对外发文、对内公告、行政收发章等。
第四条 用途
(一)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授权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除财务章之外的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六条 保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七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险的地点,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第八条 下班时,保管人员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九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用印及借出
第十条 用印申请
(一)重要印章用印需提出用印申请;部门管理的印章由部门主管确认用印,无需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用印时,应填写 “印章使用登记表” 或在钉钉系统中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印章种类,并附上用印文件。
(三)申请人申请用印由秘书长审批用印文件,经核准后携带用印文件交用印人用印。
(四)支票、汇款凭证经理事长或财务权责主管签核后可直接报请专门用印人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借出
(一)因业务需要印章须借出者,应由携出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除述明借出事由及使用日期、外借天数,经秘书长审核后方能携出使用。
(二)使用结束后,携出使用人须立即将印章归还保管人,印章保管人核对印章无误后在【印章使用申请单】上签收并归档存查。
第四章 印章换发、封存、销毁及遗失
第十二条 换发
印章因损毁或因业务需要申请印章换发或销毁时,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印章刻制 / 换发 / 销毁 / 封存申请单】,说明换发印章的原因并加盖原印章,依核决权限呈核后,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办理制发新印,并同时将原印章办理废止并由办公室封存(封存期限:1 年)。
第十三条 封存
对于不确定将来是否仍具有使用性的印章拟予暂保留者,印章保管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 / 换发 / 销毁 / 封存申请单】,重要印章需由理事长核决、专用章及一般用途章由秘书长核决后予以封存。
第十四条 销毁
印章拟予销毁者,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 / 换发 / 销毁 / 封存申请单】,重要印章需由理事长核决、专用章及一般用途章由秘书长核决后予以废止,申请单由档案管理员归档存查。
第十五条 遗失
印章不慎发生遗失时,印章保管人应及时提出事故报告,说明遗失原因及对策。若为登记有案的印章,应及时向原登记机构申报挂失并办理更换印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员工若未依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刻制印章、或实际使用印章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使用上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基金会损害,应依本基金会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必要时追究其行政及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秘书处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