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陈景润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合理,达成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陈景润科学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与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涵盖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以及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其宗旨,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包括: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与社会影响;
(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四)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五)项目实施计划;
(六)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七)项目起止时间;
(八)项目评估;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按基金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严格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实行项目专业化管理。安排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以及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实行项目实施预算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秘书长批准。若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并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项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善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对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项目承办部门会同资财管理部审查无误后,报秘书长审批,通过批准后方可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会同资财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以及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以及审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项目承办部门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季度做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承办部门向综合管理部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