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厦门市陈景润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证书、证件的安全保管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证书、证件性文件资料涵盖法人登记证书、评估等级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及员工均有保护证书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 上述所有证书、证件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按规定在办公场所规范摆放,不得污损或丢失。
第五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需经秘书长同意,涉及应报理事长的事项须报理事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证书、证件对外使用一般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仅用于指定事项的说明。
第七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都必须经由秘书处进行使用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填写用印单,盖章并签署后,基金会秘书处要留存复印件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随意携带基金会证件原件外出,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证件原件的,应按照工作事项经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外带使用,并在承诺时间内归还。
第九条 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遗失。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件,更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基金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基金会将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因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或部门承担。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秘书处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