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五章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基金会的透明度,全面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详细规定了慈善基金会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基金会的所有信息公开活动,旨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提升慈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以下基本信息:
基金会的全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成员、理事、监事人员信息;
基金会的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公开以下业务信息:
慈善项目的名称、目标、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成效评估;
与重要关联方的交易、捐赠、资助等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交易时间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还应公开以下管理信息:
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重要事项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
第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在慈善中国等上级要求的官方网站定期更新和发布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告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下载;
利用自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基金会的最新动态及项目成效等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本基金会确保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责任与监督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层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实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管理层还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本基金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订之处,由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过决策机构的审议,同时,本慈善基金会还将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和支持。